22部委局联合通知:媒体不得宣传报道非法社会组织活动!

3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联合22部门发布《关于铲除非法社会组织滋生土壤 净化社会组织生态空间的通知》。

《通知》中明确“媒体不得宣传报道非法社会组织活动”。《通知》要求各级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纸、融媒体中心、杂志等新闻媒体及所属网站、新媒体在报道社会组织活动前,应依据民政部门信息对其身份真实性、合法性予以核实,不得宣传报道非法社会组织活动,不得为其刊登广告;图书出版单位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出版宣传册、图书等。对违反上述要求的,宣传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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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 中共中央纪委机关 中央组织部 中央宣传部 中央政法委
中央网信办 国家监察委员会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安全部
司法部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文化和旅游部 人民银行
国务院国资委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外汇局 知识产权局
关于铲除非法社会组织滋生土壤 净化社会组织生态空间的通知
民发〔202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纪委机关、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政法委、党委网信办、监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科技厅(委、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司法厅(局)、财政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文化和旅游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资委、税务局、市场监管局(厅、委)、外汇管理部门(含计划单列市分局)、知识产权局: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组织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愈加明显,社会组织的生态环境日趋清朗。但也必须看到,非法社会组织活动仍时有发生,其滋生土壤依然存在,一些非法社会组织在各种利益驱动下,不断变换手法,以假乱真、招摇撞骗。有的非法社会组织为寻求合法外衣的庇护,千方百计“挂靠”到合法组织名下或者与其共同开展活动,鱼目混珠;有的线下被取缔后,变换名称在线上继续活动,手段更便捷、形式更隐蔽;有的党员干部政治意识淡薄,随意为非法社会组织“站台”或“代言”,这些都污染了社会组织的生态环境,增加了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的难度。为进一步加大打击整治力度,全方位铲除非法社会组织滋生土壤,净化社会组织生态空间。


截止目前,民政部于2021年共公布了20个涉嫌非法社会组织,名单如下:

1、中国产业发展促进协会

2、中国茶业管理协会

3、中国质量认证监督委员会

4、亚洲语言艺术家协会

5、国民健康服务业发展研究院

6、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发展研究会

7、中国绿色能源环保产业协会

8、老年健康运动福利协会

9、国际华人艺术家联谊会

10、中医药民间协会

11、中国安全防范技术工程行业协会

12、中国文艺名人协会

13、亚洲文化艺术奖组委会

14、中国国际和平文化发展协会

15、世界和平文化传播奖评委会

16、中国文艺飞龙奖评委会

17、建党伟业文艺奖组委会

18、中国传统艺术协会

19、中国传统艺术交流协会

20、中国艺术家协会河北省秘书处


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不得与非法社会组织有关联。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要自觉抵制非法社会组织,不得与非法社会组织勾连开展活动或为其活动提供便利;不得参与成立或加入非法社会组织;不得接收非法社会组织作为分支或下属机构;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提供账户使用等便利;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进行虚假宣传。对违反上述要求的社会组织,民政部门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向社会公告包括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社会组织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名单在内的处罚信息,并纳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对违反上述要求的企业,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线索依法依职责严厉查处,并将处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对违反上述要求的其他单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党员干部不得参与非法社会组织活动。党员干部(含离退休干部)要依法依规参加各类社会组织活动,增强甄别意识和警惕性,不得参加非法社会组织开展的一切活动,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站台”或“代言”。对违反有关规定、涉嫌违纪和职务违法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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