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外汇”类传销陷阱!这伙人被判刑

2024年3月28日,经公安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王某、刘某甲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一审宣判。

以高额回报为诱饵,线上线下不断“拉人头”发展会员非法牟利,他们走向犯罪的歧途。2024年3月28日,经公安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王某、刘某甲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一审宣判。王某、刘某甲、刘某乙、台某某、邓某某等5名被告人被法院判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二年三个月不等的刑罚,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171万余元。  

经查,网络上有某外汇投资交易平台(以下简称X平台)以提供外汇交易为由,要求参加者通过会员推荐进行注册,并缴纳100美元、1000美元不等资金获得交易资格,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主要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会员。

被告人王某经人介绍注册加入X平台成为会员,后使用互联网、微信等平台发表投资X平台能获取高额回报的文章,还建立微信群宣传X平台,不断发展线下会员盈利。被告人刘某甲浏览网页发现王某宣传X平台后,主动联系王某并在其推荐下注册成为平台会员,后在公安县组织授课宣传X平台,发展被告人邓某某、刘某乙等人成为平台会员并入金,刘某乙又发展被告人台某某等人成为平台会员并入金。同时,刘某甲在刘某乙提供的某小区地下室开展X平台宣传活动。刘某甲、刘某乙、邓某某、台某某等人还通过微信朋友圈、微信群等不同方式宣传X平台并发展下级会员。

承办检察官认为,被告人王某、刘某甲、刘某乙、台某某、邓某某伙同他人以提供外汇投资服务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交易保证金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分别参加的人员均在30人以上且层级均在3级以上。被告人王某、刘某甲、刘某乙、台某某、邓某某实施的行为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及社会管理秩序,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4年1月15日,公安县检察院依法将王某等人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

传销致富路不通,竹篮打水一场空。广大群众要提高警惕,拒绝“拉人头”、收取入会费等高息收益诱惑,严加防范,理性选择正规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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