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亟需国家立法

111.png

纪实网讯  在数字技术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的背景下,加快健全数字经济公平竞争监管制度,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符合现实需要。目前,各地对数字经济立法的积极性高涨。但是,地方立法的效力地域性与数据经济的开放性有着不可克服的固有冲突,应该及时总结具有探索意义和价值的地方立法的得与失,科学地进行归纳、概括和提炼,转化为全国性法律规范。

最新发布的《世界互联网发展报告2021》指出,数字经济成为世界各国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冲击、加快经济社会转型的重要选择。2020年中国数字经济规模达到39.2万亿元,占GDP比重达38.6%,成为稳定经济增长的关键动力。

在数字技术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的背景下,更需要按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的要求,加快健全数字经济公平竞争监管制度,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数字经济是数据密集型、技术密集型和资本密集型的经济活动,离不开资本支撑。发生在平台经济领域的垄断行为,例如“二选一”“扼杀式并购”等,都涉及数据行为、算法运用和数字技术,具有特殊性。海量数据聚集是垄断的基础,歧视的算法黑箱是垄断的利器、强大的算力是垄断的支撑,雄厚的资本实力是垄断的保障。

在数字化时代,平台模式彰显出不可替代的优越性。我国的平台巨头不满足于深耕单一的产业或者行业,而是借既有的数据优势、算法优势、技术优势以及资本优势跨界经营,构建庞大的封闭的同质化业务生态,相互之间几乎在所有与消费有关的业务领域厮杀。

然而,互联网的固有特性和优势所在是开放、互通和分享。以现代信息网络作为重要载体的数字经济是线上经济,不受区域限制。数字经济更需要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目前,各地对数字经济立法的积极性高涨。但是,地方立法的效力地域性与数据经济的开放性有着不可克服的固有冲突。在全国性立法相对滞后的背景下,应该及时总结具有探索意义和价值的地方立法的得与失,科学地进行归纳、概括和提炼,转化为全国性法律规范。

我国已基本形成了较为完整、全面的安全法律体系。保障数据安全,在法律层级实现了有法可依。但是,在促进数据开发利用方面,还存在制度供给不足甚至滞后的情形。

一些地方在成立大数据交易中心后,数据交易量面临着萎缩的局面,数据权属不清晰一定是成因,甚至是重要的成因。数据权属不清晰,数据义务和责任当然也就不会清晰,最后可能导致两种局面:饿死胆小的或者撑死胆大的。数据市场和数据产业发展过程中的问题,如过度采集个人信息、资本无序扩张等,均与数据权属不清晰相关。

从规范数字经济活动角度,虽然没有专门的立法,但是有多部法律与此相关,例如《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价格法》等。尽管这些法律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构成体系的不同法律各有目标和使命,相互之间是相对独立的。

不同法律制度及相应监管机构之间、行业监管之间以及行业监管与竞争监管之间存在的漏洞,形成监管盲区。数字经济领域的许多问题都滋生且活跃在监管盲区,表现为另外一种形式的监管套利。

作为互联网经济最为重要的模式,平台经济是数字技术和商业模式创新的结果,是数字经济的典型样态。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平台企业在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全面发力,显示出传统企业难以企及的竞争优势和资源配置效率。同时,实施的“二选一”“大数据杀熟”“自我优待”“扼杀式并购”等行为对竞争、创新和消费者权益的损害可以明确清晰地予以识别。发展到现阶段,强化反垄断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不仅必要而且可行,精准执法可以不伤及平台经济的创新发展。因此,为了更好地规范、引导平台企业的公平竞争和创新发展,有必要秉持积极监管、协同监管、审慎监管、依法监管,加快健全并有效推进数字经济公平竞争监管制度。

作为消费互联网时代数字经济的典型模式,平台经济同样是创新的产物,平台企业之间的竞争应该持续引领和推动创新,而不是通过限制竞争来阻碍和终结创新。

创新是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最重要动力。公平的竞争环境有助于激发创新活力和动力,提升竞争层次。没有创新的竞争是低层次的竞争,是存量利益的零和竞争。只要是推动发展的创新,都会在不同程度打破既有的竞争秩序、竞争结构。为了鼓励创新,我国反垄断法通过法定的豁免制度以及竞争损害考虑因素等规定。例如,反垄断法第十五条规定了“经营者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等内容,就是为创新提供了豁免的法治空间。同时,“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成为得以豁免的法定要件,就意味着应当让消费者分享创新和竞争红利,这正是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目标所在。所以,数字经济的监管,更应坚持创新、竞争和消费者利益三者并重。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纪实资讯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

(0)
上一篇 2021年9月29日 上午12:00
下一篇 2021年10月1日 上午12:00

相关推荐

  • 【防传】孝感:清除传销毒瘤,守护阳光下的盘中餐

    纪实网讯 7月2日 早上八点半记者在严桥社区门口看到,从菜市场买完菜的市民们,经过孝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打击传销食品安全宣传摊位时,工作人员会热心招呼,告知往来的市民们买的蔬菜和水果可免费检测农药残留。还有的工作人员耐心的向市民们讲解食品、传销的危害。现场宣传活动吸引了众多过往群众前来围观。 现场:有什么提高免疫力降血糖这些肯定不行,因为什么正规的药…

    2021年7月2日
    00
  • 市场监管总局令第86号公布 明年6月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精神以及《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有关要求,近日,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出台《行业标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4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行业标准化工作对于完善标准化制度规则,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2023年12月13日
    00
  • 海南省药监局开展化妆品“一号多用”违法行为专项检查

    为贯彻执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范化妆品标签标注内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近日,海南省药监局印发了《关于开展化妆品“一号多用”违法行为专项检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海南全省范围内开展化妆品“一号多用”违法行为专项检查工作。 据介绍,《通知》明确此次专项检查重点整治包括以“一号多名称”形式套用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的情形。通过…

    2023年7月11日
    00
  • 西青区市场监管组织直销企业召开座谈会

    为进一步加强直销行业监管,在3▪15来临之际,引导直销企业规范经营,3月12日下午,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直销企业召开座谈会。区市场监管局党委委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支队长楫鹏出席并讲话。

    2024年3月14日
    00
  • 眉山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将正式实施

    纪实网讯 9月27日,全面修订更新的《眉山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修订后的《办法》进一步落实属地责任、简化程序,降低奖励门槛、提高奖励金额、扩大奖励范围、科学设定奖励金层级并及时兑现奖励。 根据《办法》规定,举报奖励的适用标准根据非法集资案件的性质、涉案金额和案件影响等因素综合确定:举报线索经有关部门甄别筛…

    2021年9月28日
    00

联系我们

  13419590347

在线咨询: QQ交谈

邮件:491378174@qq.com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30-18:30,节假日休息

关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