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保委:勿信微商、朋友圈等发布的保健食品信息

1632732871646075.jpg

“中秋、国庆”双节是保健食品热销时节,为帮助消费者正确选购和科学食用保健食品,防范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消保委发布保健食品消费提示:

保健食品是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切勿轻信来源不明的微商、朋友圈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保健食品信息。

消费者选购保健食品,特别是少年儿童、中老年人以及疾病患者选购保健食品时,要谨防虚假夸大宣传行为,更不能将保健食品用于治疗疾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对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保健食品应依法取得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应经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还应当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同时,要认清认准产品包装上的保健食品“蓝帽子”标志和注册号/备案号,根据保健食品的保健功能、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等信息科学选择,并按标签、说明书的要求食用,切忌盲目购买和使用。保健食品产品信息可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站查询。

销售保健食品的店铺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其经营范围应注明保健食品销售。消费者可通过超市、药店、专卖店等渠道购买保健食品,注意查看其食品经营许可证,并索要发票或销售凭据。

网上选购保健食品,要通过正规的电商平台,仔细核对其食品经营许可证和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信息。

切勿轻信来源不明的微商、朋友圈、朋友群、不明小程序等涉及疾病预防、 治疗功能保健食品信息。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不执行有关商品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

消费者应注意选购风险,购买前应当认真、详细阅读电商网站上 的风险告知书内容,结合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做出判断,同意告知书内容后方可下单购买。

如消费者发现利用包括旅游、会议、讲座、健康咨询在内的任何方式对保健食品进行虚假宣传,或对所购买的保健食品质量安全存有疑问的,可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举报,也可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15。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纪实资讯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

(0)
FullFull
上一篇 2021年9月26日 上午12:00
下一篇 2021年9月28日

相关推荐

  • 药监局:《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征意

    纪实网讯 9月29日,国家药监局再次公开征求《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意见。这是国家药监局就该文件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之前曾于2020年9月公开征求意见。本次《征求意见稿》在第一次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不良反应监测的主体责任,不良反应分级分类管理原则,各级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的职责分…

    2021年10月8日
    00
  • 安徽安庆集中整治网络销售化妆品突出问题

    从安徽省安庆市市场监管局获悉,该局坚持以“防范风险、查办案件、提升能力”为主线,积极推动建立完善责任落实、强化销号闭环、推进一线工作三项机制,集中整治网络销售化妆品存在的突出问题,强化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主体责任,有效排查、处置、化解化妆品安全风险隐患,推动化妆品安全水平和监管效能明显提升。

    2024年7月26日
    00
  • 国家药监局决定成立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消息,为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进一步做好化妆品标准(含牙膏)制修订工作,5月6日,国家药监局发布了“关于成立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公告(2024年第53号)(下称“第53号公告”)”,决定成立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下称委员会)。

    2024年5月10日
    00
  • 直销企业需做好节日消防和疫情防控工作

    春节传统节日临之际,26日,成都市市场监管局及时向在蓉直销企业及分支机构发出《关于做好消防和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企业规范经营的同时,做好疫情防空工作, 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保度过一个安全、祥和、健康的新春佳节。 成都市市场监管局在《通知》中向在蓉直销企业及分支机构指出: 一、企业及分支机构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要加强对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提…

    2021年2月3日
    00
  • 劳嘉受聘湖南省市监局第三届特邀行风监督员

    2024年3月6日,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暨行风建设工作推进会在长沙召开。

    2024年3月11日
    00

联系我们

  13419590347

在线咨询: QQ交谈

邮件:491378174@qq.com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30-18:30,节假日休息

关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