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有新规化妆品使用单位需注意

【基本案情】

  纪实网讯 近日,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本区某星级宾馆执法检查时,现场在该单位仓库、各层客房、工作车、工作间内查见用于顾客洗发沐浴的沐浴露(30ml/瓶)、洗发水(30ml/瓶)、润肤露(30ml/瓶)、护发素(30ml/瓶)共计10690瓶。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产品备案信息,现场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也无法查询到备案信息,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批涉嫌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实施扣押,并进行立案调查。

【案件点评】

  该案是《条例》实施后,本区查办的首个案由为经营未经备案普通化妆品且违法主体为宾馆类化妆品使用单位的案件,具有很强的代表性和典型性,对行业有一定的警示作用。

  关键词一:化妆品经营者

  长期以来,宾馆经营者存在一个误区或侥幸心理,认为自己既不同于化妆品专柜向消费者直接销售化妆品,也不同于美容院以使用化妆品为主要手段来达到美容效果,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化妆品经营者。其实,化妆品作为一种健康相关产品,为保障消费者安全,无论是立法层面,还是执法层面,均体现“四个最严”要求。《条例》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此外,还包括洗浴中心、婚庆公司、摄影机构、美甲店等经营中使用化妆品的经营者。本案中,作为向消费者提供洗发、沐浴产品的宾馆,无疑应履行化妆品经营者义务。

  关键词二:化妆品备案

  我国按照风险程度对化妆品实行分类管理,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特殊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为普通化妆品。根据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相关备案信息可以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或“化妆品监管”APP进行查询。本案中涉案洗发沐浴产品均属于普通化妆品,依法应当在上市前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备案。

  关键词三:法律责任

  《条例》自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自1989年以来,化妆品监管行政法规的首次全面修订。较之原《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新《条例》全面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细化了法律责任,还增加了处罚到人的规定。本案中当事人涉嫌经营未备案普通化妆品的行为经查实后,可依据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

  关键词四:经营者义务

  《条例》对化妆品经营者义务进行了系统性的规定:一是进货环节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确保产品具有合法资质;二是销售使用环节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三是售后或使用后发现可能与使用化妆品有关的不良反应的,及时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此外,化妆品经营者不得自行配制化妆品、不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不得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总结语】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旨在保护消费者健康安全,促进行业创新发展,其对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以及监管部门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向消费者提供洗发沐浴产品的宾馆民宿、洗浴中心等单位均需要依法履行化妆品经营者义务,这些场所从来都不是、将来更不会是法外之地!市场监管部门呼吁此类单位主动拥抱法律、拥抱监管,加强对《条例》的学习,为消费者提供合法、安全、可追溯的洗发沐浴类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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