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直销挂靠行为专项排查治理行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厅、委)近年来,部分直销企业为扩大销售业绩、收取管理费等牟利目的,与一些销售团队、销售企业等主体以开展合作为名,行挂靠经营之实,允许或默许挂靠团队、企业以被挂靠直销企业名义从事直销经营,甚至进行传销活动,严重扰乱了直销市场秩序。为维护直销市场秩序,促进直销市场规范健康有序发展,市场监管总局决定,从即日起至2024年5月底,在全国开展直销挂靠行为专项排查治理行动。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直销挂靠行为专项排查治理行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厅、委)近年来,部分直销企业为扩大销售业绩、收取管理费等牟利目的,与一些销售团队、销售企业等主体以开展合作为名,行挂靠经营之实,允许或默许挂靠团队、企业以被挂靠直销企业名义从事直销经营,甚至进行传销活动,严重扰乱了直销市场秩序。为维护直销市场秩序,促进直销市场规范健康有序发展,市场监管总局决定,从即日起至2024年5月底,在全国开展直销挂靠行为专项排查治理行动。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动目标  

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开展专项排查治理,严厉打击直销挂靠行为,严厉查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直销经营等违法行为,清除危害行业健康发展的隐患和顽疾,引导直销企业敬畏、尊重法律。通过专项排查治理,重点排查一批线索,集中查处一批案件,严厉惩处一批不良企业,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实现查处一案、警示一批、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维护良好的直销市场秩序,促进直销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整治重点  

直销挂靠行为是指直销企业与本企业以外的公司、团队、经销商等主体(以下简称挂靠方)通过合作设立分公司、子公司、合资公司、事业部、直销系统等方式进行挂靠经营,允许挂靠方以直销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直销企业以收管理费等费用牟利的行为。  

直销挂靠行为通常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挂靠方“借壳上市”,挂靠方没有直销经营资格,以被挂靠直销企业名义从事直销经营活动。  

二是被挂靠直销企业“有名无实”,不参与挂靠方具体项目的经营管理。  

三是挂靠方“自负盈亏挂靠方一般自行设计奖励制度、组织人员、筹集资金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形成事实上的独立直销组织。  

四是被挂靠直销企业“坐地抽成”,按固定数额或者固定比例收取挂靠费用。  

对于查实的挂靠经营行为,要进一步对其销售模式进行调查,如果存在《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中禁止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三、工作安排  

专项排查治理行动分为五个阶段进行:(一)动员部署阶段(2023年12月15日之前)印发专项行动通知,召开专题会议传达任务,进行系统内、直销行业内动员部署。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网站等,广泛收集直销挂靠行为线索,对举报有功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二)自查自纠阶段(2023年12月16日至31日)直销企业要制定自查自纠工作方案,落实内部管控机制举措,重点梳理、逐项排查本企业自2019年以来足否存在直销挂靠行为,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认真整改,严格规范自身及合作方、关联方的经营活动。各直销企业应于2023年12月31日前将企业自查自纠情况书面报告至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于2024年1月5日前将辖区所有直销企业的自查自纠报告上报至市场监管总局价监竞争局。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通过举报和投诉、日常监管、网络巡查监测、信访接待、官方网站公众留言、直销企业的信息报备和披露、各受媒体的新闻报道、“双随机”抽查、市场监管总局转办或者交办的函件等途径广泛收集直销挂靠行为线索,并进一步桥理筛查,排查出有价值的线索,  

(三)检查核实阶段(2024年1月1日至31日)直销企业注册地市级市场监管部门结合直销企业的自查自纠报告,以及收集到的有价值线索,对直销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核实直销企业自查自纠的问题是否属实,是否存在漏报、瞒报,整改措施是否有效,落实是否到位等。经检查核实,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的主要内容逐级上报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将有关立案情况统一上报至市场监管总局价监竞争局。  

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通过收集、核查以下事实与证据材料,综合判定直销企业是否挂靠经营等违法行为,必要时可以商请公安机构、金融监管部门予以协作配合。

一是收集分公司、关联公司注册登记情况,核查直销企业高管人员以及直销企业分公司、子公司、相关事业部、直销系统的负责人的身份信息,查看其是否有在其他企业特别是在直销企业合作方、关联方企业交叉任职的情况;

二是对与直销企业存在高管交叉任职的合作方、关联方进行穿透式执法检查,收集相关合作协议、交易往来票据等材料,调查核实双方合作的具体内容和形式;

三是查明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个税代理平台等直销企业的金融和财税合作机构,及其合作方式和业务流程,查询直销企业及其合作方、关联方、参与人员的银行账号、第三方支付账户等信息,严查“奖金支付出口”和“销售收款入口”,分析资金交易流水;

四是核查自有产品销售收入和非自有产品销售收入及占比情况,对非自有产品销售收入占比较高的企业进行重点核查;

五是提取鉴定涉嫌违法挂靠经营的企业服务器数据,分析锁定会员表、收款账户、骨干账户、组织者、网头、参与人员构成、人员分布、层级关系、订单记录、发货记录、提现记录、奖金金额、拨比以及奖金制度等证据。

(四)调查处理阶段(2024年2月1日至5月15日)经检查核实,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及时立案,依照办案程序和证据要求进行案件查办,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对挂靠方以直销企业名义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根据《直销管理条例》按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查处。对挂靠方打着直销企业旗号或借助直销经营许可证影响力从事传销的,根据《禁止传销条例》按组织策划传销进行查处。对于涉及非法集资、诈骗等其他违法或者犯罪行为的,应当将线索移送至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同时,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直销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市监竞争(2018)8号)有关规定,追究涉事直销企业的相关违法责任。  

(五)总结评估阶段(2024年5月16日至5月31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梳理专项行动工作情况,总结提炼经验做法,评估专项排查治理行动的效果,研究制定加强日常监管、长效监管的有效措施。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于2024年5月31日前将本地区开展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工作总结(含经验做法、行动成效、存在问题及下一步打算)以及违法典型案例(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电子版文件)上报市场监管总局价监竞争局。

四、相关要求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充分认识直销挂靠行为的危害性。  

部分直销企业知法犯法,以收管理费等费用牟利为目的允许他人违法挂靠,变相为挂靠方发放直销经营许可证严重冲击了《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的直销经营许可制度严重扰乱了直销市场秩序。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直销挂靠行为的危害性,增强开展专项排查治理行动的紧迫感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根据工作实际,及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集中力量做好专项行动,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更好地促进直销市场规范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  

(二)依法行政,宽严相济,准确把握专项排查治理行动的政策界限。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专项排查治理行动中要坚持问题导向的原则,把执法办案作为直销监管的重要手段,通过查办案件,震慑违法行为,促进直销企业规范经营,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要依法行政,宽严相济。对于在自查自纠工作中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或者有关问题经执法机关查实后仍拒不整改的,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法严肃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在自查自纠工作中如实查找问题,切实进行整改的不涉传的挂靠经营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可依法予以减轻或免除处罚。对于存在轻微违法行为不必立案查处的直销企业,应当及时进行行政指导,通过约谈、提醒、告诫等方式,督促其依法依规整改。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要求参与专项行动的人员,认真遵守有关廉政和保密的制度规定,不对外泄露案件相关的涉密信息,不与当事人进行任何非工作性质的接触,廉洁自律,规范执法,严守纪律。  

(三)加强协作,形成合力,确保专项排查治理行动取得扎实效果。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牢固树立“全国一盘棋、全系统一条线”的意识,积极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的工作部署,对于市场监管总局交办的案件要认真执行,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及时汇报工作进展情况。要充分发挥部分省区、市的市场监管部门在直销监管中建立的区域性的协作机制的作用,实现对跨区域违法行为的一致行动、联合执法,形成信息共享、高效统一的执法合力。  

要加强与公安机关、商务行政主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协同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线索移送等执法协作机制。建立案件预警和风险评估制度,对于涉及人员众多、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立案查处前要制定预案,进行案件预警和风险评估,防止出现导致社情不稳定的情况。在发现群体性事件隐患或苗头时,应及早处置,防止扩大升级。在具体处理群体性事件的时候,可根据实际需要,采取稳妥方式应对、化解,妥善处置事件化解风险。  

附件:直销企业自查自纠情况报告(参考模板)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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