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渤海印发《规程》 防范对直企监管滥用权限

近日,山东烟台黄渤海市场监管局正式印发《烟台黄渤海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适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近日,山东烟台黄渤海市场监管局正式印发《烟台黄渤海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适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聚焦行政强制措施实施全流程,从权限界定、程序规范、财物管理到监督问责形成闭环管理,既为执法人员提供“操作指南”,也为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筑起“防护屏障”,推动市场监管执法从“合规”向“精细”升级。

据介绍,《规程》以《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为根本遵循,结合执法中常见的涉企检查、财物查封、证据固定等实际场景制定,明确行政强制措施核心定义——即行政处罚过程中,为制止违法、保全证据、防控风险,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场所、设施、财物采取的查封、扣押等暂时性控制行为,并确立“合法性优先、适当性匹配、教育与强制并重”三大原则,杜绝“重强制、轻引导”“重处罚、轻规范”的执法倾向。

与此同时,《规程》对行政强制措施审批流程实行“分级管控”,既保障执法效率,又守住合规底线。一般情况下,采取或解除强制措施需填报《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经局负责人签字批准后方可实施;若遇紧急情况需当场采取措施(如涉嫌违法物品可能转移、损毁),办案人员须在24小时内补办审批手续,且审批表时间需精确到“时、分”,局负责人若判定措施不当,须立即指令解除,避免“先实施、后补批”的程序空转。针对三类特殊执法场景,《规程》进一步强化审批层级: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强制措施实施需先向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获批准;查处传销行为、对直销企业及直销活动开展日常监管时,须经局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后才可采取措施,通过“多层级审核”防范执法权限滥用

实施全流程透明:当事人权利“前置告知”,执法过程 “全程留痕”

为保障当事人知情权与申辩权,《规程》对强制措施实施环节作出刚性要求:必须由两名及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共同执行,执法前主动出示身份证件;无论当事人是否到场,均需履行“告知义务”——到场的当场说明采取措施的理由、法律依据及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不到场的则邀请见证人到场,同步在现场笔录中注明情况。

执法过程中,“记录留痕”成为硬性标准:需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与执法人员共同签名,当事人拒绝的需书面注明;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及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须按《烟台黄渤海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实施细则》要求,全程进行音像记录,确保“每一步操作都有影像佐证”。同时,当场交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与《财物清单》,清单需逐项列明财物名称、规格、数量等信息,避免后续财物核对争议。

查封扣押 “限界清晰”:不碰“生活必需品”,不添“企业额外负担”

《规程》明确划定查封、扣押的“禁区”:仅限与违法行为直接相关的场所、设施、财物,严禁查封公民个人及其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如住房、基本家电、日常食品等),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财物,不得重复查封,从源头上避免“扩大化执法”。

期限管理上,《规程》实行“分类限定”:一般查封、扣押期限不超过30日,情况复杂需延长的,经批准可再延长三十日;涉及食品安全领域的查封、扣押,依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延长期限可放宽至四十五日。值得注意的是,财物检测、检验、检疫或技术鉴定的时间,不计算在查封、扣押期限内,且相关费用由局承担,不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切实减轻经营主体负担。财物管理方面,《规程》明确“责任归属”:办案机构对查封、扣押财物负直接管理责任,不得使用、损毁,造成损失的需依法赔偿;需委托第三人保管的,须经局负责人批准并签订《委托保管书》,保管费用由局方承担,若因第三人原因导致财物损失,局方先行赔付后再向第三人追偿;查封场所或财物时,需加贴封条,由办案人员与当事人共同签名,杜绝“封而不管”“擅自动用”的情况。

解除机制闭环化:符合条件“及时退返”,无人认领“规范处置”

《规程》列出五类必须解除强制措施的情形,包括当事人无违法行为、涉案财物与违法无关、已作出处罚决定无需继续查封、期限届满等,解除前需经局负责人批准,制作《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当场退还财物,办案人员与当事人需在财物清单上共同签字确认。对当事人下落不明或无法确定财物所有人的情况,按《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公告送达,告知领取期限与方式,公告期满仍无人认领的,经批准后将财物上缴国库或依法拍卖,拍卖款项上缴国库,确保“每一笔涉案财物都有合规去向”。
  监督问责“长牙带电”:网上运行“全程可溯”,违规操作“严肃追责”

为确保《规程》落地见效,局建立“双重监督”机制:一方面,所有强制措施实施需通过执法办案系统网上运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等文书编号、领取、使用均需在系统内留痕,法制机构负责文书格式管理,办案机构负责使用登记,作废文书需注明原因并退还法制机构,杜绝“体外循环”;另一方面,将《规程》落实情况纳入执法监督考核,对未按规定执行导致不良后果(如财物损毁、当事人合法权益受损)或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严肃追究相关处室、监管所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责任,以“问责压力”倒逼规范执法。

据悉,此次《规程》的出台,不仅让全区市场监管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有了更加惊喜的“明确标尺”,更通过精细化、人性化的执法设计,为经营主体营造了“知边界、有预期”的营商环境,助力全区市场秩序持续稳定向好。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纪实资讯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

(0)
FullFull
上一篇 2025年11月11日
下一篇 2025年11月11日

相关推荐

  • 淮南市市场监管局开展打击传销进社区宣传活动

    为提高社会各界防范传销意识和能力,切实保护广大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道道网讯 近日,淮南市市场监管局在新华社区开展“打击传销进社区”宣传活动。

    2024年10月18日
    00
  • 平潭市监局征集线索 加强涉老药品、保健品监管

    近日,实验区市监局发布公告,面向全区征集药品、保健品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的线索。

    2025年5月6日
    00
  • 流程大简化,这两地在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申换做“减法”

    纪实网讯 作为化妆品企业生产、销售得以顺利进行的资质凭证,申请办理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一直备受企业们的关注。 7月6日,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推行《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电子证书的通告,通告显示,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化妆品生产许可流程进行技术改造,增加“电子签章”“电子证照”功能,推进《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电子证书的应用。且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市药品监…

    2021年7月9日
    00
  • 上海市开展打击非法医疗美容服务专项整治工作

    据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8月17日消息,为进一步维护消费者权益,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打击非法医疗美容服务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21〕273号)要求,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上海海关、市市场监管局、市邮政管理局、市药品监管局、市中医药管理局定于2021年6月至12月联合开展打击…

    2021年8月18日
    00
  • 将对直销企业经销商实施四个等级信用风险划分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直销企业经销商的监管,江苏省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出台《直销企业经销商分类监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积极探索直销相关领域的信用风险分类监管。

    2023年10月26日
    00

联系我们

  13419590347

在线咨询: QQ交谈

邮件:491378174@qq.com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30-18:30,节假日休息

关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