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将正式实施

纪实网讯 9月27日,全面修订更新的《眉山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修订后的《办法》进一步落实属地责任、简化程序,降低奖励门槛、提高奖励金额、扩大奖励范围、科学设定奖励金层级并及时兑现奖励。

根据《办法》规定,举报奖励的适用标准根据非法集资案件的性质、涉案金额和案件影响等因素综合确定:举报线索经有关部门甄别筛选采用,并对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开展初步调查后,即给予举报人200元奖励;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被认定为行政违法的,自行政处罚后,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的,自立案侦查后,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且法院最终认定的涉案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自刑事判决生效后,根据实际情况,再次给予举报人10000元奖励。

此外,《办法》进一步强调了监督及保密管理工作,要求各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同时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打消举报人的顾虑,提升条款规定的实操性,切实增强群众举报非法集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效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行为。

《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有效发动社会各界参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案件线索,依法查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提升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意识。

暂行办法链接

眉山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各界参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及早发现非法集资风险线索,有效化解非法集资风险隐患,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眉山市行政区域内的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举报。本办法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 举报奖励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眉山市各县(区)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非法集资举报奖励的实施工作,公安部门、行业主(监)管部门应按职责协助做好举报奖励实施相关工作。

第四条 举报人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网络等方式,对眉山市行政区域内涉嫌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举报。眉山市各县(区)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通信地址、举报电话或其他接受举报的方式和途径等,及时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五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者提供本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常住地址等;

(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举报内容客观真实,举报事实有基本的线索和证据;

(三)举报事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四)举报线索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自行举报或授意他人举报;

(二)举报线索已进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程序,但对嫌疑人抓捕、追赃挽损有推动作用的线索除外;

(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七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事实被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最先举报人是指第一个向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公安部门、行业主(监)管部门举报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人,以受理登记时间为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或追查涉案资产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同一举报人在市、县(区)、新区举报奖励部门举报同一案件的,原则上由涉及县(区)、新区奖励;

(三)对于跨区域非法集资行为,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在不同区域举报,且分别对该区域处置工作提供线索的,可分别给予奖励;

(四)两个以上(含两个)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事实的,按一项举报进行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人集体领取;

(五)同一举报人向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举报同一事实的,不重复给予奖励。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八条 举报奖励的标准应根据非法集资行为的性质、涉案金额和影响等因素综合确定,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举报线索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甄别筛选采用,并对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开展初步调查后,给予举报人200元的奖励;

(二)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被认定为行政违法的,自行政处罚后,给予举报人1000元的奖励;

(三)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的,自立案侦查后,给予举报人2000元的奖励;

(四)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且法院最终认定的涉案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案件,自刑事判决生效后,给予举报人10000元的奖励;

 对于举报线索符合上述(一)项的情形并给予奖励的,不影响(二)(三)(四)项奖励的实施,已发放的(一)项的奖励不予扣减;对于被处以行政处罚后,案件又转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对照上述(三)(四)项的规定执行,已发放的(二)项奖励相应扣减;对于举报线索同时符合上述(三)(四)项情形的,在案件立案侦查后先给予举报人2000元的奖励,待案件的刑事判决生效后视情再次给予举报人10000元的奖励。

第九条 市级举报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列入预算,眉山市各县(区)举报奖励资金由眉山市各县(区)财政部门列入预算。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条 举报奖励实施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根据被举报对象登记地或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向眉山市各县(区)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移送举报线索,眉山市各县(区)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举报线索进行核查,并作出奖励决定,按标准予以发放奖金。

第十一条 眉山市各县(区)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在对举报线索进行核查时,若发现涉及跨区域的,应及时将举报线索逐级上报。市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根据上报线索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核查,并作出奖励决定,按标准予以发放奖金。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采取“一案一议”或集中处理的方式组织实施。其中,采取集中处理方式的,原则上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特别重要的线索应及时予以核查并作出奖励决定。

第十三条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根据奖励决定,通知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举报人领取举报奖励。举报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指定地点领取奖励,逾期未领取视为自愿放弃。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第十四条 举报奖励原则上由举报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现场领取。特殊情况可委托他人凭双方有效身份证明和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代为领取。

第五章 监督及保密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举报奖励档案应包括举报记录、核查处理情况、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相关内容。

第十六条 各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要加强举报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并依法接受审计、财政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举报奖励有关部门应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第十八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以及伪造举报材料骗取冒领奖金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着鼓励举报的原则,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在财力许可的条件下可适当提高奖励标准,按照 公平原则将网格员、社区工作者、志愿者、金融机构员工等群体纳入举报奖励范围,并报市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不再作为适用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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