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出台全国首个网络社区团购合规经营指南

纪实网讯 网络社区团购发展迅速,各种团购平台应运而生,日渐成为新零售的热门模式。然而低价倾销、价格欺诈、虚假宣传、质量低劣等问题屡屡出现,不仅干扰实体经济正常运营,也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仅2021年以来重庆12315热线和平台共登记处理涉及社区团购相关投诉举报207件其中投诉169件举报38件。

7月1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台全国首个社区团购合规指南——《重庆市网络社区团购合规经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对社区团购从准入、经营到退出全过程全链条进行了规范。

《指南》主要包括哪些内容?又有何亮点?

主要内容   


《指南》共六章三十五条:

 ● 明确了制定《指南》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社区团购经营活动的基本原则等内容

 ● 明确了平台经营者开展网络社区团购经营活动的方式、准入、信息报送等内容● 明确了网络社区团购经营者在食品安全、产品质量、信息公示、促销活动等方面的要求

 ● 明确了禁止滥用自主定价权、禁止垄断行为、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禁止欺诈消费者行为、禁止大数据杀熟等内容。

 同时专门针对经营票据的提供、退换货规定、消费者投诉处理、消费者信息保密等消费者权益保护内容作出了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亮点   


《指南》对社区团购从准入、经营到退出全过程全链条进行了规范,同时针对目前反映比较突出的重点问题进行了要求,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性和操作性,有以下5个方面的创新和亮点↓↓

 

①明确了网络社区团购开展的方式和市场准入要求


 明确“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可以自营和非自营的方式开展网络社区团购经营活动”,并对自营和非自营的两种经营方式明确了不同的市场准入要求。

● 平台经营者在本市开展网络社区团购,并以自己名义销售商品的,属于平台自营,应当依法在本市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 平台经营者以非自营方式开展网络社区团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法律规定,进行平台经营者市场主体登记,并依法履行平台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

● 与平台经营者合作、以自己的名义在平台上销售商品的销售者,应当依法履行平台内经营者的义务。


②对“团长”(自提点)进行了规范


存放在自提点的食品如何保障安全?《指南》第九条明确,申请作为自提点的自然人和经营者,应当具备商品贮存条件,对温度、湿度有特殊要求的食品、食用农产品,应当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并满足食品安全要求。鼓励社区团购经营者发展已经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等行政许可的经营者作为自提点。 

同时,对自提点自行组织货源进行宣传销售并收取货款的,明确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③对社区团购产品质量和责任的承担进行了明确


《指南》第十三条明确,社区团购经营者销售的商品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的执行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交易或禁止在网络经营的商品。

《指南》第十七条明确,以非自营方式开展网络社区团购的平台经营者统一收集订单信息、归集商品、分拣包装并配送到自提点的,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商品进行必要的查验。

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合作销售商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合作销售商承担连带责任。

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平台经营者对合作销售商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④对商品信息展示提出要求


《指南》第十四条明确,社区团购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包括商品标签标识内容在内的商品信息,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社区团购经营者可以将商品标签标识上的内容以文字方式完整抄录下来展示给消费者,也可以将所售商品的标签标识图片清晰展示给消费者,以便于消费者在购买时能全面客观了解商品信息,做出正确的选择。

《指南》第十六条要求,平台经营者以非自营方式开展网络社区团购的,应当采取措施使消费者明白商品实际销售者是谁,消费者在团购平台购买商品时无法辨别实际销售者的,应当由平台经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的责任。


 ⑤完善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内容


调研中发现,部分社区团购经营者通过客服申请开具发票存在消费者无法查询自身申请提交情况、且几个月都不能收到发票,针对这种情况,《指南》第二十三条明确要求,平台经营者及自建网站经营者应当在结算界面设置申请开具发票的选项,以确保消费者索要购物凭证的权利。

针对有消费者反映购物后没有评价选项或评价无法保存上传、找不到差评等问题,第二十四条明确,平台经营者及自建网站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及网站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的途径,并不得隐藏或删除消费者的评价。

针对退换货存在的问题,第二十八条明确,鼓励、引导平台经营者建立和完善赔偿先付制度,当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无法获得赔偿时,由平台经营者向消费者进行先行赔付,平台经营者向消费者进行赔偿先付后,可以依法向合作销售商、自提点进行追偿。

这些措施将进一步完善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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