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再出新规 电商责任压实更加明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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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监局官网截图

网络经营的不正当竞争现象再迎政策约束。2021年8月17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对于经营者误导消费者、以技术手段恶劣竞争等行为进行详细规制。在业内人士看来,《规定》不仅对司法判断提供了操作性指引,细化具体场景,还保持了监管的开放性。

规则更加明晰

值得注意的是,《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础上进行了一定细化。北京商报记者对比发现,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八条中,针对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误导、欺骗,《规定》明确指出了具体的违法行为,包括虚构交易额等数据信息,用户评价等流量数据,以返现、红包、卡券等方式诱导用户作出指定评价等互动行为等。

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关于“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规定》列出四种情形,例如以消费者名义恶意评价,或是指使他人通过网络恶意散布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等。

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夏海龙认为,《规定》根据近几年出现的直播、诱导好评等新的商业现象,对规制虚假宣传、商业混淆作了更为具体的“场景化”规定,便于经营者更好地理解监管方向,从而约束自己的经营行为。

“其次,《规定》对规制利用技术手段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了非常全面、具体的规定,比如提到了流量劫持、恶意不兼容、强制跳转、恶意屏蔽、恶意利用平台规则、强制‘二选一’、非法数据抓取、大数据歧视等。可以说这些规定非常全面地总结了近年来我国反不正当竞争的司法判例,无论对经营者合规、监管执法抑或相关民事纠纷审理,都提供了操作性极强的指引。”夏海龙表示。

平台承担重任

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规定》提及,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竞争行为提供指导、规范,发现平台内经营者有违反《规定》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处置措施,保存有关处置信息不少于三年并依法接受监督检查。

这也意味着电商企业对平台内的经营秩序管理承担更详细的责任。某电商法律政策专家表示:“《规定》对电商平台内经营者的不正当行为进行了更加详细的要求,甚至细化到了不同场景。”

上述专家进一步表示:“实际上,电商平台内经营者之间的不正当经营行为不胜枚举。尤其在‘双11’期间表现更为明显,有的商家会临时注册相关商标,然后举报其他竞争对手侵犯其知识产权等行为。对于电商平台来说,按要求必须要做到‘有诉必接’,然而一旦相关商家涉及到被投诉的问题,就需要相应的查证时间,一般是15天。在此期间被投诉商家可能会面对暂时停业等问题,因而就会错失‘双11’这样的大促节。但对于举报方的投诉是否是恶意行为,往往需要一定时间查证,而且实际上很难下定论。”

“《规定》中更加明确并放大了作为平台方对于平台内商家经营者的监管责任,对于电商平台来说实际上是一件利好的事,毕竟所有的监管行为都要做到有法可依。如果平台内商家出现不正当竞争行为,平台自身也要承担更大的责任。”上述专家说道。

监管保持开放性

直播带货“翻车”“二选一”、大数据“杀熟”、低价倾销……近年来政府相关部门密集出台各类规章政策规范网络经营引发的众多顽疾。在2020年11月相继出台的《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网络秀场直播和电商直播管理的通知》《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便是规制直播带货各种违法行为。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规定》中再次明确不得利用技术手段进行“二选一”。而在3月15日《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出台后,电商平台已有所改观。上述专家表示,此前如果平台内商家不进行‘二选一’抉择,平台会对其进行限流、降权甚至下架等打击行为。但现在如果商家愿意独家入驻某平台,可以获得相应的优惠和扶持,商家要是想在其他平台入驻,该平台也不会恶意打击。

夏海龙认为,《规定》在上述全面、前瞻的规定之余,依然保持了高度的开放性,创设了“专家观察员”这一全新的监管辅助角色,以实现对新型、疑难案件的合理监管。

据《规定》显示,专家观察员可以依据自身专业知识、业务技能、实践经验等,对经营者的竞争行为是否有促进创新、提高效率、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正当理由提出意见。

业内有分析人士表示,面对新业态,一方面,应该保持鼓励、呵护和规范的司法态度,让新业态发展创造更多财富,让网民受益;另一方面,需提炼出裁判方法,沉入场景、贴近产业、解构模型,创新治理模式和诉讼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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