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严惩“大数据杀熟”让消费者维权有存在感

纪实网讯 7月2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新增多条规定直指新业态经济中大数据杀熟、电商低价倾销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其中,“大数据杀熟”行为在没收违法所得的基础上,可以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最高5‰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将被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
  最高5‰的并处罚款,而且是在没收违法所得的基础上,“大数据杀熟”这回可真的被杀到有痛感了。当然,有能力“大数据杀熟”的平台经营者往往家大业大,在加码不少的罚款尺度之外,更具威慑力的在于,涉事企业可能因为“大数据杀熟”,而被要求停业整顿或直接收缴牌照。

12.jpg

市场监管总局公告


对违规企业来说,此番惩处加码可能是“真疼”,但对深受其苦的消费群体而言,却也是“真香”!
  不难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修订,相较于十多年前的修订,有非常明确的时代特质:打击重点已经从之前的“相互串通、恶意囤积、捏造并散布涨价信息等手段哄抬价格、牟取暴利”,转到了针对包括大数据杀熟、低价倾销在内的新业态价格违法行为。
  特别是“大数据杀熟”,这一已令消费者怨声载道、监管部门多次申饬的痛点。从大幅度提升处罚的力度和调整处罚基准,可见监管部门对此的明确态度,而各种“大数据杀熟”行为的最终受害者消费个体应当如何有效维权,如何与监管执法高效互动,将直接关系到“大数据杀熟”能否被遏制。
  在一般人的观感中,“大数据杀熟”可能已经无处不在,让普通消费者切身可感,却又似乎无迹可寻、无证可取,这就是专家所言之取证、举证困难的问题。普通消费者可能随时面临被“大数据杀熟”,但为了一次或者几次零星的消费体验,而付出高额存证、维权成本,却让人望而却步。
  事实上,对于“大数据杀熟”这种技术活儿,单一的消费个体本身可能真的无力承担高昂的维权成本,而必须要有专业的监管执法机构及时补位。此番市场监管总局新规在加大惩处力度,并且常态化激活执法操作的同时,可能更重要的还要形成与消费者投诉、维权的高效互动机制。
  就在日前,广东“粤省心”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平台启动,这一包括12315热线在内对各种民生投诉热线的优化和集纳,相信就可以梳理、便捷和打通对包括“大数据杀熟”进行投诉举报的制度渠道,从而减轻消费者的维权成本。
  消费维权的“存在感”,不一定是艰苦卓绝的漫漫长路,也可以是一招激活监管介入的低成本操作,当然这对高效有为的监管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大数据杀熟”听起来很高端,在此番新规对其的概括里依然略显拗口,但它“利用大数据分析、算法等技术手段,根据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的偏好、交易习惯等特征,基于成本或正当营销策略之外的因素,对同一商品或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价格”的种种行为,足见普通消费者依然是最切实可感的终端承受主体。只要他们的最直接感触和诉求,能够即时、顺畅地传递到监管执法机关,有效的执法调查和加码的惩处就不应该缺席。让专业机构来做专业的事情,“大数据杀熟”就可以被遏制,就能够被震慑。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纪实资讯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

(0)
FullFull
上一篇 2021年7月5日 上午12:00
下一篇 2021年7月7日 上午12:00

相关推荐

  • 关于把红参列入国家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提案 总局答复了

      李东浩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把红参列入国家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提案》收悉。经商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现答复如下:  您在提案中介绍了红参的功效作用,阐释了红参纳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重要意义,体现了您的专业水准,这对于推动人参产业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由国家市场监督…

    2023年9月8日
    00
  • 辽宁:体检式帮扶 让保健食品企业高质量发展

    为加强特殊食品安全监管,督促企业全面落实主体责任,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殊食品生产企业体系检查有关部署和省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三年攻坚行动工作安排,辽宁省市场监管局以保健食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检查为契机,开展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体检式”全面帮扶,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

    2024年4月18日
    00
  • 商务部发文 加强社交电商企业信用建设

    近日,商务部发布《电子商务企业诚信档案评价规范》行业标准,提出了电子商务企业诚信档案的信息来源和内容、评价指标、评价方法等,将指导电子商务企业、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及相关社会组织等依照统一的标准,建立、评价并不断完善电子商务企业诚信档案,为推动多方共建电子商务诚信体系,促进信用信息共享应用提供技术支撑。该标准将于2021年5月1日正式实施。 商务部表示,近…

    2021年2月19日
    00
  • 重大质量问题,平台不能仅一删了之《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发布

    4月4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及政策解读。当中披露为进一步强化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管工作,规范化妆品网络经营行为,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办法》,鼓励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负责药品监…

    2023年4月6日
    00
  • 天津监管部门开展直销企业专项执法检查

    日前,为贯彻落实市委平安天津建设领导小组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和平区市场监管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科对辖区重点直销企业开展涉老领域不正当竞争执法行动,深入推进直销行业监管。 行动中,局双反科围绕直销企业对涉老食品、保健食品、保健用品是否存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是否存在欺骗、诱导老年消费者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集…

    2022年6月15日
    00

联系我们

  13419590347

在线咨询: QQ交谈

邮件:491378174@qq.com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30-18:30,节假日休息

关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