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朝药业有限公司因涉嫌发布违法广告被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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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信用中国发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文书(穗黄市监处字﹝2021﹞144号)显示,2021年3月1日,我单位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康朝药业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违法广告,涉嫌违反《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经主管领导批准,我局于2021年3月3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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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明,当事人主营销售虫草双参酒,并注册名称为“虫草双参酒”微信公众号用于宣传推广。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虫草双参酒”发布了以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的视频广告,分别为于2019年9月9日发布了为患者65岁胡阿姨风湿关节痛、睡眠不好服用2瓶虫草双参酒后,症状改善的视频内容,于2019年9月19日发布了为患者73岁龙阿姨头晕、头痛、失眠、夜尿频多,服用风湿关节痛、睡眠不好服用2瓶虫草双参酒后,症状改善的视频内容,于2019年9月27日发布了为患者何伯伯的女儿亲述何伯伯76岁夜尿频多、记忆力差服用2瓶虫草双参酒后,症状改善的视频内容。

当事人其微信公众号“虫草双参酒”于2020年7月20日发布了“揭秘中江丹参,到底好在哪?”该文章有“丹参是强心良药,对血管大有好处,有扩张冠状动脉、增加冠状动脉血流量、降低心率、改善心肌缺氧之功效,对治疗冠心病、心绞痛、胸闷、心悸等症状有作用。丹参的有效成分能够通过调节女性内分泌,减轻痛经、并促使经期紊乱的女性经期恢复正常。有效改善更年期综合症,盗汗消失、潮热减轻,使睡眠及情绪好转。”的广告内容,当事人提供了相关文献并表示上述内容引用《丹参的药理作用及临床应用研究》(健康大视野2020年22期)、丹参功效考*(江西中医学院学报2012年4月第24卷第2期)、丹参功效的物质基础研究进展*(中医学报2019年5月第5期)、雷氏丹参片治疗更年期心肌缺血临床观察(中成药2005年第27卷第11期)等文献,但无表明出处。

上述以患者名义作宣传推荐的视频广告及未注明相关文献引用出处的宣传丹参功效等广告内容为均由当事人自行制作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第二款“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规定,当事人为广告主。

当事人制作发布上述广告的费用无法计算。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微信公众号“虫草双参酒”的注册信息、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黄莉冰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格及主体身份;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广告审查准予许可决定书》、《药品经营许可证》,证明当事人所取得的行政许可;证据三,微信公众号“虫草双参酒”的视频光盘、视频截图、党参功效宣传截图、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复制提取单,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四,《现场笔录》、《询问(调查)笔录》、当事人提供的《减免虫草双参酒微信公众号行政处罚申请书》等材料,进一步确认了违法事实。

2021年,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穗黄市监告字[2021] 号),告知本局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当事人作为广告主,发布的视频广告违反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罚”的规定,应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我局调查,主动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且其广告阅读量不高,社会危害性较小,结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2.罚款人民币105000元。

据企查查显示,康朝药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5月3日,注册资本10600万元,陈正文担任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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