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网后可分红1千余万元?这个“物联网”传销案二审宣判了

       680元会费就可以加入“国家”项目,等开网后可以获取平台分红1000余万元,发展其他人加入还能获得返利。3月5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了一起打着物联网、分享经济的网络传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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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期间,李某等7名被告人,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原审判决认定:2017年以来,被告人李某、李某宁、惠某全、孙某法、唐某俊、张某萍、胡某云伙同他人以微信聊天和微信群形式宣传“中国物联网分享经济平台”并招募会员,形成了大区经理、“大负”、总监、群主、普通会员五个层级的组织。

  该组织公开对外宣传其为国家项目,以“ABC三网循环”为主要模式,规定交680元会费即可成为普通会员,会员在“中国物联网分享经济平台”三网开网后可以获取平台分红1000余万元,部分会员已获取A网第一层开网返利225元。

  该组织以发展人数组成层级,普通会员发展20名会员可以担任群主、发展5个群主可以担任总监、发展5个总监可以担任“大负”,并规定群主以上层级在“中国物联网分享经济平台”开网后可以担任对应职务并领取工资,群主每月工资2万元,总监每月工资3万元,“大负”每月工资4万元,大区经理每月工资5万元。

  该组织由李某担任“中国物联网分享经济平台”C53大区经理管理整个大区事务;冀某、罗某担任经理助理,负责辅助李某工作、传达其指示并帮助进行记账收取费用转账等工作;李某宁、惠某全、孙某法、唐某俊、张某萍、胡某云等人担任“大负”负责管理其发展的会员及各个微信群,宣传“中囯物联网分享经济平台”并执行李某的指示。

  经审计,目前该传销组织涉案金额达24979915.62元,按680元每人折算,发展会员36735人,其中1638.8万元由李某转给其上级南某宁、许某华,230万余元退给下级会员,李某获利628万余元。

  该传销组织中李某宁发展会员2937人、惠某全发展会员1671人、孙某法发展会员1263人、唐某俊发展会员658人、张某萍发展会员295人,胡某云发展会员178人。

  2018年年底,该组织又以参加国际梅花协会可以解冻民族资产获利为由向组织成员每人收取会员费66元,共计871398元,折算会员13203人。该款项由李某指使冀某汇总后转至王某霞农业银行账户。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李某宁、惠某全、孙某法、唐某俊、张某萍、胡某云伙同他人组织、领导以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间接以发展人数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原审法院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分别判处上述7名被告人2年4个月到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万元到2万元不等。

  宣判后,李某宁、惠某全、张某萍部分,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李某宁撤回上诉。

  3月5日,二审法院审查以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驳回惠某全、张某萍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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