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清单》发布,12种“首违不罚”!

为解决社会广泛关注“小案重罚”和“类案不同罚”问题,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制定出台《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及《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

为解决社会广泛关注“小案重罚”和“类案不同罚”问题,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制定出台《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及《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

两个《清单》发布,12种“首违不罚”!

“首违不罚”与“轻微免罚”已写入《行政处罚法》,根据该法律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但在现实中,哪些符合“首违不罚”情形,哪些行为符合“轻微免罚”,并没有统一标准,致行政执法部门裁量权过大,出现“小案重罚”“类案不同罚”案例,给当事人造成不公平感,由此引发热议。

司法部去年公布的一个典型案例显示,某餐饮店卖了17份“拍黄瓜”,获利34元,被罚5万元;再如,某个体户卖了5斤抽检不合格的芹菜,被罚6.6万元。这些案例虽然后被纠正,但都折射出行政处罚不规范。

此次市场监管总局出台的两个清单,有规范行政处罚之效。以往,某些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只是简单僵化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开罚单,既未对违法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深入分析,也未领悟“过罚相当、宽严相济”原则。

上述两个清单为准确落实《行政处罚法》立法精神提供了支撑。对行政执法部门来说,在认定“首违不罚”与“轻微免罚”方面有了具体参考,符合清单违法行为的就该不罚或免罚,避免某些执法部门滥用处罚权。

对违法当事人而言,如果其行为符合“首违不罚”清单或“轻微免罚”清单中的情形,但被执法部门开出高额罚单,就可以依据这两个清单进行申诉,从而可防止“小过重罚”等问题出现。

进而言之,这两个清单可促进行政处罚规范化,对裁量空间过大的行政处罚权有一定约束力,也是对当事人“首违不罚”与“轻微免罚”权益的维护。既然法律中规定了不罚或免罚,当事人就有了免于处罚的权益。

无论是《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还是上述两个清单,都表明某些当事人由于对相关法律缺乏了解,无主观故意,也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执法环节就该适当包容,展现温情。

“首违不罚”不仅给了违法当事人改过自新的机会,也对优化营商环境起到重要作用。试想一下,如果某个商家因小过而受到重罚,不仅缺乏发展资金,创业信心也受重创。但如果“首违不罚”就有可能会重新出发。

需要强调的是,即便“首违不罚”也要进行教育。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这种教育可促使当事人改过自新,同时能防止“罚款经济”。

希望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执行《行政处罚法》时,严格按照两个清单操作,符合“首违不罚”“轻微免罚”行为的,将处罚改为教育,使当事人感受到市场经济下的行政执法不全是处罚,还有比处罚更人性的法律安排。

当然,执法部门既要展示“宽”也要展现“严”,对于再次违法或者违法后果严重的行为,必须从严处罚。从某种意义而言,“宽”是对“严”的适当柔化,而“严”是对“宽”的必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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