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三省一市联合印发指导意见 6种情形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10月14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与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安徽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依法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并与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依法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以下简称《事项清单》),更好保护经营主体财产权利,激发市场经营主体活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10月14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与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安徽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依法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并与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依法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以下简称《事项清单》),更好保护经营主体财产权利,激发市场经营主体活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两个文件将于12月1日实施。

长三角三省一市联合印发指导意见 6种情形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指导意见》借鉴吸收长三角地区三省一市优秀做法,统一制定依法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相关制度,从严把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将“违法行为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且当事人已经改正违法行为、配合调查取证的”“符合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情形的”等6种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和要求,通过指导意见的形式予以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这是推进市场监管领域长三角一体化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

《事项清单》以清单的形式规定在食品监管、广告监管、市场经营主体监管、知识产权监管、产品质量监管、药品化妆品监管6个业务领域的22个情形中,对不存在证据损毁、危害发生或危险扩大等可能性的,采取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同时规定,当事人违法行为未列入清单,符合《指导意见》规定情形的,原则上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指导意见》为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提供了统一规范、细化可操作的执法指引,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供给,具有良好的示范引领作用;《事项清单》既可以有效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也降低了对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对监管活动、企业利益、市场秩序都是一种正向指引。

据悉,随着《事项清单》的发布,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已完成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不予强制“四张清单”的制定发布。

下一步,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部门将不断提升行政执法工作水平,共同促进区域执法制度统一,为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助推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和法治建设提供坚强有力的制度及执法实践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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