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思明法院审理一起“创之美商城”传销案一名骨干被判刑

2月3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李东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被告人李某华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8月至11月间,林某清、柯某亮(均已判决)以厦门助成功实业有限公司、创之美(厦门)商贸有限公司为主体,以提供授信消费服务为名,以无息授信、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宣讲会、口口相传等方式吸引社会人员参加,以押金、风险保证金的名义,要求参加者缴纳一定的费用,并按推荐关系组成上下层级,以直接、间接(二级)被推荐会员的数量及投资金额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会员投资款、保理费、手续费等,具体模式如下:

要求参加者缴纳2000元押金成为公司商城平台会员,并可选择缴纳5个等级的风险保证金,即1万元、2万元、5万元、10万元、50万元,后即可取得五倍于风险保证金的授信额度,上述授信额度分别在四个月或五个月(第五等级的分五个月,其余四个月)内逐月激活,第一个月的授信额度,会员可无条件取得,但第二个月开始,要取得授信额度就须至少推荐同等级别(投资金额)的会员加入才能取得,推荐会员加入,还可取得直接推荐会员投资额(风险保证金)10%的返利,间接推荐会员投资额(风险保证金)5%的返利,此外所推荐的会员取得授信额度在商城消费,还可取得直接推荐会员消费金额6%,间接推荐会员消费金额3%的消费分红,相应的推荐返利及消费分红可申请提现,可在商城上消费,也可用于偿还授信。

为了吸引更多会员加入,被告人林某清、柯某亮默许、鼓励会员通过虚假交易、商户之间互刷的方式,将各自所取得的授信额度相互转化为对方的营业收入,继而分别向平台申请提现。

经查明,创之美商城基本无实际经营,也基本无实际投资项目,其主要通过后加入的会员缴纳的押金、风险保证金、保理费、手续费等支付先加入会员的授信额度兑现以及推荐返利、消费分红的提现等。

为建立、扩大传销组织,被告人林某清、柯某亮还成立公司商学院,发展了被告人李某华作为市场营销骨干、团队领导人,负责一条线的会员发展、管理,对各自线下各层级会员宣传、讲解项目、答疑解惑、协调反馈问题、代收代转投资款、联系金主垫资等,并承诺给予上述人员股份分红、开设较大授信额度的会员账户,被告人李某华帮助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涉下线会员25层1004人,从中获利人民币230864元。

2018年10月,创之美平台出现兑付困难,2018年12月,公司资金无以为继,平台彻底关闭。

被告人李某华主动联系民警要求投案,并于2019年9月27日15时主动到福建省泉州市中学门口等待民警将其押解归案。到案后,被告人李某华均对其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华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来源: 反传防骗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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