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虚拟货币”传销案宣判:涉案近13亿元,发展传销会员5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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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随着以比特币为代表的数字货币的兴起,不时有一些不法分子从事非法传销活动,在全国各地招摇撞骗,吸引公众投入资金,对社会造成极其不利的影响。

  《华夏时报》记者了解到,2020年12月31日,江苏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外披露一起特大网络传销案系列案件的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显示,被告人李昊燕因协助该传销团伙韩国总部明鲁文在中国推广推销虚拟数字货币,发展会员数十万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由于不同国家的法律框架、文化背景等不同,跨国传销案件背后的法律适用、法律程序等存在国与国之间的差异,需要建立跨国协调联动的沟通机制,因此类似跨国传销案件的侦办有一定难度。”麻袋研究院高级研究院苏筱芮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

  涉案近13亿元

  《华夏时报》记者根据判决书对案件进行梳理发现,2015年初,洪淳度(韩国籍,另案处理)、明鲁文(韩国籍,另案处理)等人在韩国创建了共享币(英文名:ShareCoin)传销组织,并成立了推广营销公司、交易所、软件开发公司、98商城、浙江苏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5个子公司。

  2015年12月10日,共享币改名为DGC币。共享币(DGC币)传销组织设立了共享币交易平台(www.digitcoin.in),以发行共享币(DGC币)虚拟货币为名,要求参加者通过上线会员的推荐,缴纳100美元至500美元的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取得该平台会员账号。

  共享币传销组织在无任何实际经营活动的情况下,以高额返利为诱饵,通过设立中国区总部、举办DGC币启动大会、组织中国会员参观韩国总公司等活动,在网络上进行大力宣传,以互联网为平台在中国境内发展会员。

  截至2017年2月20日,共享币(DGC币)传销组织共有中国会员账号55.6万个,已发展至712层,形成了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返利依据的组织体系。至案发时,该传销组织收取中国会员费用合计人民币12.9亿元。

  2015年7月至2016年12月,李昊燕在共享币传销组织韩国总部工作,协助韩国总部明鲁文在中国推广共享币。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不受非法侵犯,12月11日,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法律规定,判处李昊燕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涉案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相较于传统传销,此类新型跨国网络传销的手段更加隐蔽、参与人数更多、涉及地域更广、发展速度更快、涉案金额更大、犯罪成本更低。这些特点提高了此类案件的侦办难度,同时还刺激了犯罪分子不断铤而走险,致使此类活动层出不穷。”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博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

  孟博强调,投资者要提高风险防控意识,不要盲目追求高收益而忽视了高风险,以免给不法分子留下可乘之机。司法机关可以通过提升经侦信息化技术水平、加大此类犯罪行为犯罪成本等方式,严厉打击此类乱象。

  个人投资者要审慎投资

  近年来,有关虚拟货币的违法案件层出不穷。《华夏时报》记者整理数据发现,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涉及“虚拟货币”的文书共5112篇,其中2020年1480篇,2019年137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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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注意到,近年来涉及虚拟货币的传销案件数量呈逐年增加态势,同时,涉案人员与涉案金额也在不断扩大,此前《华夏时报》报道的“Plus Token数字货币传销案”,涉案金额超过270万人民币,发展会员269万个,被业内成为“币圈第一大案”。

  1月10日,中共中央印发《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要求加强信息技术领域立法,及时跟进研究数字经济、互联网金融、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相关法律制度,抓紧补齐短板。

  苏筱芮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违法数字货币活动主要有两个特点,第一是擅长包装,以各种新型话术,例如以“科技”为名包装投资项目;第二是资金池,投资者的资金监管处于真空状态,不法分子触手可得,因此也引发了各类“卷款跑路”情形。

  苏筱芮进一步表示,随着我国央行数字货币项目的不断推进,官方性质的数字货币发展路径日趋明朗,其他“代币”“虚拟币”等发展的空间会愈发狭窄。

  对此,中央财经大学数字财经研究中心主任陈波也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不建议普通人投资数字货币。尽管一些币圈媒体总是报道比特币涨幅很高,制造暴富的舆论效果,但实际上大部分人在数字货币市场上不太容易赚到钱。数字货币投资是不符合国内法律规定的,出现问题也无法得到合法保护,这样的惨痛案例很多。尤其很多幕后操作团队都是海外背景,很难索赔和追责。对此,远离是最好的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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