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带货变“带祸”,直播带货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随着网购消费升级的日益加速,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通过观看网络直播进行下单购物。数据显示,2019年我国电商直播市场规模已经达到4338亿元。疫情影响之下,电商直播不仅呈现爆发式增长,而且在扶贫、推动乡村振兴和吸纳就业等方面也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在快速发展的同时,电商直播也暴露出了诸多问题,对现有的法律制度、市场监管模式都提出了新挑战。那么,直播带货存在哪些法律风险?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法官以案释法,提醒广大消费者在直播购物时擦亮双眼,别让带货变“带祸”。

私下微信交易 直播平台无责

李某在短视频平台某主播的直播间观看其直播练字时,看到了该主播出售写字教程、钢笔的广告,遂与主播微信联系,达成交易意向并微信付款280元。

收货后,李某发现钢笔笔尖出水不流畅,就告知主播钢笔存在质量问题,该主播同意更换同型号新钢笔,但后期却以各种理由拒绝为李某退款退货。

李某联系短视频平台所属公司,要求公司解决此事,但公司拒绝了李某的退货主张,并拒绝提供主播身份信息供李某用于起诉。后李某以该短视频平台所属公司的主播出售“三无”产品、存在恶意欺诈等事实为由,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李某购物损失及三倍赔偿共计112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作为直播平台,为用户提供上传视频、直播互动功能,李某与某主播并未通过涉案短视频直播平台的购物链接交易,故李某与涉案公司双方不存在买卖关系。李某与该主播通过微信转账交易,双方建立的买卖合同,涉案公司不是合同的相对人。故法院最终裁定驳回了李某的起诉。

【法官提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虽然并非买卖合同或服务合同的当事人,亦非居间人或出租人,而是为交易双方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主体。本案中李某通过微信与主播进行交易,未经第三方平台,其交易行为难以得到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督规范。因此建议喜欢通过直播购物的朋友,一定要在知名度较高的网购平台上选择信誉度较高的商家,下单时在平台链接内下单。

退货被拒提起诉 证据不足被驳回

于某看到某商贸公司直播代购缅甸翡翠原石,便与人合伙购买,均摊原石价款及手续费共22万元。于某在某宝网站上进行了确认收货,并将2.2万元支付给了某商贸公司。

该商贸公司在于某等10人确认收货后进行解石,直播了原石解成大块的过程,但是没有直播切割、分配、包装小块石料的过程。某商贸公司通过邮寄向于某交付货物时,于某认为货物与某商贸公司当时的描述不符,退回了货物并申请退款。该商贸公司拒绝退款,认为原石是经买家再三确认后开切的,公司在发货前已将分配给于某的小块石料拍照发给于某供其确认发货,故买家不能以商品质量问题或描述不符退换货。随后,于某将该商贸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2.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于某等人经某商贸公司居间购买缅甸原石,某商贸公司向于某收取手续费,原告、某商贸公司之间存在居间服务关系。此外,某商贸公司还为于某提供解石服务和寄送服务,所以于某与某商贸公司之间存在包含多项内容的合同关系。

于某以开出来的石头与某商贸公司陈述不相符且没有收到货为由要求退款,其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而于某在无充分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拒收快递,可以认定其行为属于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涉案石料毁损、灭失的风险应由于某承担,继而未能提交涉案石料的后果也应由于某自行承担。故法院判决驳回于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在直播间购物时,主播展示的商品实物有可能与下单链接上展示的商品并不一致。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此时,消费者需要对买卖双方约定的商品质量、其所购买的商品质量承担举证责任。这就需要消费者在直播购物时,注意对主播所描述、承诺的商品质量状况进行取证,在浏览网页时可以对商品的宣传图片或文字截屏保存,同时保留好商品原件,并对其进行拍照保存,以便后期出现纠纷时维权。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纪实资讯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

(0)
FullFull
上一篇 2020年5月6日 上午12:00
下一篇 2020年5月13日

相关推荐

  • 功能性食品功能性宣传 “擦边球” 逃避监管?

    纪实网 胶原蛋白软糖、含12种维生素饼干、叶黄素果冻、加班熬夜常备护肝软糖……据报道,千亿元市场规模的功能性食品悄然占领市场。多数这类“网红食品”被商家标注为功能性食品,却不是经过批准备案、被严格监管的有“蓝帽子”标识的保健品。既不是药,又不是保健品,功能性食品标榜的各种功效是真的吗?是不是又一种“智商税”? 数据显示,2020年我国功能性食品消费…

    2021年8月12日
    00
  • 三孩生育政策来了!从事母婴市场的直销企业如何发展?

    5月31日,据新华社报道,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听取“十四五”时期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重大政策举措汇报,审议《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提出进一步优化生育政策,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那么,三孩生育政策以及配套支持措施会对母婴市场产生怎样的变动呢? 三孩生育政策拉动母婴市场发展 当前,我国正处于人口大国向人力资本强…

    2021年6月2日
    00
  • 新划14条红线!市监总局发布《医疗美容虚假宣传及价格治理指引》

    10月13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局发布《医疗美容行业虚假宣传和价格违法行为治理工作指引》,强调要防范8项虚假宣传行为、6项价格违法行为,涉及在会议讲座、展销会、自媒体等场合进行虚假宣传,通过低标高结、虚构原价、虚假打折等方式进行价格欺诈,这些行为均将受到严厉查处。具体内容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厅、委)价监竞争…

    2022年10月26日
    00
  • 江西食品安全总监实行,89家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到岗

    百名总监齐亮相,履职尽责受监督。江西省所有特殊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总监100%提前到位。 为贯彻落实好即将于2022年11月1日实施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精神,进一步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推动提升江西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管理水平和食品质量安全水平,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迅速行动,紧锣密鼓,明确食品安全总…

    2022年10月24日
    00
  • 保健食品吃得更放心,看广东市场监管有什么“秘籍”?

    保健食品吃得更放心,看广东市场监管有什么“秘籍”? 这个问题的答案就是: 广东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体系检查全覆盖 4年,120家企业 每年检查30家次…… 具体情况如何? 怎样落实的? 未来有什么计划? 1、目前工作进度 2018年广东率先开展保健食品体系检查工作,截至2021年8月20日,广东已完成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检查111家次,累计发现缺陷条款1120项,均…

    2021年9月2日
    00

联系我们

  13419590347

在线咨询: QQ交谈

邮件:491378174@qq.com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30-18:30,节假日休息

关注微信